金信網安丹方詳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P2P網貸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終于在法律層面獲得了國家的認可。繼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出臺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除了界定民間借貸、肯定企業間的借貸效力外,還明確了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給行業規范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認為,最新司法解釋從總基調來看,對民間借貸行業是整體積極向上的寬松態度。解釋中再度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且適度放松對于合法利率的限制。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網絡借貸中的操作細節進行了合理的規范,這為P2P正規軍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觀環境,行業也將迎來健康發展的良機。
法律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陽光化
新的司法解釋中再度明確了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定義范圍,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均為合法行為。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分析認為,這使得很多過去飽受質疑的民間借貸業務真正實現陽光化,民間借貸企業能夠名正言順地開展業務,促進民間金融效率,切實解決小微經濟體融資難的問題。
另外,過去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近年來,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水平維持在6%左右,也就是說民間貸款的年利率的紅線在24%附近。如此嚴格的限定,成為了不少民間借貸平臺正規化、規模化發展的掣肘。
而新的司法解釋中,廢除了“四倍利率”的限制,重新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除了明確規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完全受法律保護、大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外,還給留出了一段24%到36%之間的“市場利率空間”,給了民間借貸平臺的運作更多彈性。
安丹方表示,最新的法規實際上是放寬了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空間,未來無論是民間借貸行業、還是P2P網貸行業的利率將更為市場化,企業將有更大的經營空間。
擔保責任明確良幣效應將顯現
上個月,央行等十部委發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了網貸平臺的中介性質,要求網貸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指導意見對“增信”的具體形式并沒有給出具體限制。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分別對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按照司法解釋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分析表示,慣性的兜底和擔保會使得投資人產生錯誤的投資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會導致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安丹方同時認為,此次司法解釋則從立法層面推進了平臺“去擔保化”。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從法律層面上對擔保責任進行明確,避免了很多中小平臺夸大宣傳,惡性競爭,有利于幫助投資者樹立正確投資理念,也有利于行業的規范發展。
企業借貸獲認可行業創新更具想象力
在以往的實踐中,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一直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一些聲稱P2B、B2B的網絡借貸平臺,也只是通過企業負責人借款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方式來滿足企業融資需求。
但本次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款明確了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即受到法律認可。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認為,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不過,安丹方也強調,新規在實操上有待法律給出更加細化的規定,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是,她表示,這將給P2P平臺開展真正的B2B業務帶來了機會,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就會上線專門為企業間生產經營借貸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P2P專業平臺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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