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太子”李在镕受行賄案二審宣判:獲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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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韓聯社報道,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在今天下午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涉嫌行賄案做出了二審判決,判定李在镕獲刑2年6個月,緩刑4年。
去年2月,三星電子副會長、三星集團實際掌門人李在镕因涉嫌行賄樸槿惠及崔順實以加強對三星集團的掌控,遭檢方起訴。
去年8月,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李在镕行賄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李在镕因行賄、貪污、向海外轉移資產、隱瞞犯罪所得、向國會作偽證獲刑5年。
隨后,李在镕方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作為檢方的特別檢察組則認為判刑太輕,要求對李在镕加刑至12年。
二審當中,法庭認為,李在镕并未向前總統樸槿惠做出或隱晦的請求,同時三星也沒有通過行賄來完成領導權更替。不過,法庭也發現,李在镕曾對崔順實之女行賄。今天,在被收押353天之后,李在镕今天被當庭釋放。
本文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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